日前,《廣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企業“黑名單”管理規定(試行)》征求意見稿發佈。一時間,各媒體都以重要位置予以報道。看來,這個“黑名單”制度的輿論呼聲頗高,恐怕也被市場認為,推行“黑名單”制度,也許可以廓清市場的假冒偽劣陰霾,對違法經營者產生恫嚇性的影響。
  其實,除了把重點落在食品藥品和化妝品的生產經營過程上,此次相關“黑名單”管理的規定新意不多。除強調5個工作日的公開期限等細節外,也並沒有多少依托地緣或行政優勢,為廣東市場的監管,帶來縱深影響的舉措。也許是受部門管轄和上位法及不宜設置地方性壁壘等制約吧,這個“制度”對廣東企業的威懾多於對省外企業的威懾,對產地在廣東的生產企業的威懾多於對來粵經銷產品的企業的威懾。也就是說,擬議中的廣東式“黑名單”制度是初級的、有限的,也可能是嘗試性的,離消費者心目中的理想目標,還有很大的距離。
  真正有威懾力的“黑名單”制度,似乎在英、美、法系框架的法規制度下更便於執行。在如中國的香港及北歐乃至美國市場,“黑名單”制度無論對法人還是自然人來說打擊都是致命的。一旦進入“黑名單”,不僅可能進入公開或半公開的“污點”目錄,還意味著管理、稅收、信貸乃至信用上的一系列麻煩,倘若沒有經過成本極高的“漂白”,基本就是只能終身成為“另冊”中的社會“異類”。而且,很多進入“黑名單”的企業法人甚至自然人,必然面臨高昂的索賠官司,傾家蕩產也無可避免。說白了,“黑名單”就是被某種游戲規則“斷了米路”,永世不得翻身。而成熟市場中行之有效的“黑名單”制度,其實也是法律框架上的一種威懾制度,不過,在一個執法有序的市場中,你只要違反一條法規,相關的懲治邏輯,就會通過不同的適用處罰準則,把你緊緊包圍起來,直到你付出高昂的代價,直到違法成本達到違法者難以承受的地步。因此,最有效的“黑名單”制度應當是聯動的、諧振的,而不是某個部門孤立的呼喚。
  “黑名單”制度建立之後,“黑名單”中的人或企業法人,將會面臨怎樣的境遇,這是社會關註的真正焦點。從倫理學上說,所有在藥品、食品及化妝品上做手腳的商人,都是有著“欺詐”行為的欺騙者,而且,其行為更是以直接對人體進行傷害來達成牟利目的的,所以,這些人接受怎樣的法律懲處都不過分,何況只是在金錢上提高其違法成本,使得他們無法或者不敢延續自己的傷害行為呢?在廣東的“黑名單”制度征求意見稿中,還是給違法者留下很多的“救贖”空間的,如入黑名單的時間是兩年等,這些“救贖”空間是否意味著“有數講”?這個尾巴,其實對“黑名單”制度的威嚴,是有害的。試問,當違法者的行為已對社會產生危害,而這種危害又是無法輓回的,那麼,就讓違法者沒有立錐之地好了,難道還讓他們“換個姿勢再來一次”?
  唐螂  (原標題:關鍵在入了“黑名單”之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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